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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9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6-0001 邮发代号:83-1  今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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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法院
为养羊户追回赔偿款12万元

作者:洪宝光 吴棉 2007年6月29日 来源:海南日报

  本报嘉积6月28日电 (记者洪宝光 吴棉)记者今天从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发还现场会上获悉,经过2年的努力,琼海法院终于为来自吉林省的养羊户王某追回赔偿款12.2万元。

  2001年2月1日,王某与海南金美椰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公司)签订养殖山羊《承包合同》,金美公司将文昌龙楼镇吉水村和昌洒镇山鲁宅两个黑山羊养殖场发包给王某,时间为10年(2001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合同约定:每年由金美公司核定羊的增长上交头数,定额上交金美公司,超产、超定额归王某。王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单独核算,羊场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由王某自己进行等等。王某经营羊场4个月后,两个羊场的存栏量就由原来的518头上升到689头,超额42头。当时金美公司就以王某没有依合同接受考核、没有每月向公司送报表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回两个羊场。于是,王某就将金美公司起诉到文昌市人民法院,要求金美公司赔偿承包期间各项投入支出14万元,赔偿可收的利益20万元。

  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一审作出判决,判金美公司应赔偿王某12.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4525元。金美公司不服向省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王某于2003年3月17日向文昌法院申请执行。一直到2005年6月都没有结果,当月,省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琼海法院立案执行此案。

  琼海人民法院接手后,先后20多次到文昌等地调查落实此事,终于使债权在今年6月20日得到实现,为王某追回了全部欠款本金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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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 >> 海南日报] 编辑:实习编辑梁其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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