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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单正平先生的文章《修建海瑞故居面临的难题》(发表于《海南日报》5月9日,以下简称《单文》,引号部分为该文引文)。我们认为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是与《文物保护法》的精神不一致的。如果不加以澄清,不但不能对修建海瑞故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反思和吸取教训,而且会把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引入歧途。故谈一谈我们的看法,同单正平先生商榷。
《单文》提出海瑞故居“两边的建筑能否重新规划设计”即周围环境的统一协调问题。同理,为了与故居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作者认为丘浚故居如果“要重建”,最明智的办法是“易地迁建”。其理由可归纳为交通不便,游人不易找到。
我们认为改善丘浚故居的周围环境,扩大道路,竖立路牌,方便游人瞻仰参观是应该做的,但是建议将花168万元刚落架大修了几年的丘浚故居拆除,易地迁建却是万万不可的。文物,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再生的(重造的)只能是人造古董,而不是“文物”。《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名人故居,如果原物尚在,可以加以“抢救”“保护”,但不存在“易地迁建”的问题(特殊的像三峡库区张飞庙例外),将丘浚故居拆除“易地迁建”是对文物的破坏而不是“保护”。如果认为丘浚故居掩没在众多后裔的房子中应迁出,那么在城市的名人故居只好迁到荒无人烟的地方去。若“易地迁建”,那些历史名人地下有知的话,也会大声呐喊:“易地迁建”的不是本人的“故居”。
《单文》认为,“有这样一个环境,即使建筑本身的位置和风格不忠实于明代,也能获得游人的认可”,“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超过古迹本身”,但《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见,这些观点是与这一法律相背离的。文物保护和名城建设工作照这样开展,只怕迟早会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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