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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5月19日报道,江苏省宿迁市为加快中心城市建设,规划将该市城区内的六塘河建成生态保护区,并列入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然而,在实施这项工程中,当地政府却对部分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不闻不问,致使原居住在六塘河岸边的部分居民不得不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和已废弃的厂房、冷库,甚至在猪羊圈和草垛里苦度时日。
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何以伤了民心?报道说,“有关领导承认,这次给拆迁户的补偿偏低,他们说,因为市里财政不足,只好让老百姓做出牺牲。”好一个用“牺牲论”来遮羞!
曾几何时,“牺牲论”很有市场,有的地方习惯于教育百姓要有“主人翁责任感”,要有“奉献精神”,要有“牺牲精神”,但鲜有人告诉百姓哪些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和哪些才是真正应负的义务,以及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于是百姓也习惯于乐于“牺牲”,似乎不这样“牺牲”就是不体谅政府的困难。当然,我们应当承认,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时,后者应当优先。但是,这个集体、公共、国家利益必须作出必要的界定,防止出现因对它们的滥用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因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征收后,应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有关方面“补偿偏低”说到底其实是对百姓的剥夺。
更为严重的是,“牺牲论”有时候一不留神就滑入极端,成为某些人不法行为的遮羞布。在个别政府部门眼里,他们不但是百姓的绝对主人,也是百姓财产的绝对主人,这种自我膨胀的主人感很容易造成对百姓应有权利和利益的漠视,并且堂而皇之以“牺牲论”来作幌子。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应该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这种保护所要走的路还是多么漫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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